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吗?
在经济活动中,股权代持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因为各种原因,实际出资人出资后,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股权由他人代持,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他人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实际上是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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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吗?
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朱红律师解答:
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实际出资人享受股权收益时,该合同即为代持股合同。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而得到保护。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工商登记股东的过程,即为“显名”。
公司及公司股东均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且行使股东权利的,隐名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朱红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显名须满足以下条件:需要证明符合实际投资人的地位;需要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法律对其他股东的“同意”形式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显名这一事项持认可态度,如认可该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在股东会决议上作出的表决等,对此权利的认可实际上就已经把隐名股东当成公司实际股东,同意其显名也是应有之义。
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记载于股东名册等,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为保障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朱红律师简介
擅长领域民商事纠纷,劳动纠纷等,曾担任过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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