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乍一听名字不一样,仔细想想似乎差不多,都是将自己的物品交由保管人暂时保管,好像就是保管的物品的大小的区别,小物件是保管合同,大宗货物是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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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许振江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仓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可知,仓储合同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1. 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
若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没有明确的约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在仓储合同的定义中就规定了存货人要支付仓储费。
3. 保管物/仓储物大小不一样
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物品的储存。
4. 保管不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一样
保管合同中,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若是有偿保管或者虽是无偿保管但是保管人无法证明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仓储合同中,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仓储物因本身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5. 领取保管物/仓储物的规定不一样
保管合同中,无论是否有保管期限的约定,寄存人均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合同中,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换言之,若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有约定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能随时提取仓储物。
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许振江律师解析: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货物负有善管义务,如有损害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涉及到危险物品的保管,通常保管人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保管条件。因此,作为存货人,应当在签约前谨慎确认保管人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同时,签约以后也要留意保管人的资质等的变化。另外,保管人有两个特殊权利需要特别关注:
(1)留置权,即寄存人未依约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得以留置仓储物,不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这项权利;
(2)处置权,即存货人经催告后逾期不提取货物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必要时可对仓储物先做处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许振江律师简介
2002年参加国家首次司法资格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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