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转让以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民法典并没有规定通知方式。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明确约定通知的方式,应依照约定通知。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哪些通知方式是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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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以什么方式通知债务人?
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袁观红律师解答:
1、由债务人签字确认债权转让;
原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三方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由债务人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2、快递/专递方式邮寄;
通过快递邮寄债权通知书的,如果是债务人本人签收的,视为通知送达。
3、张贴、刊登公告;
仅适用于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对其他类型的债权不具有普适性,但具有参考性。
4、直接起诉或诉讼中通知;
5、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
采取这种通知方式,事后往往比较难取证,因此在通知时需要注意保存通知到达债务人的证据。
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袁观红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受让人对转让债权的取得,但是为了债权的顺利流转,无论是出让人还是受让人,在权利转让之后均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债务人,该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至于合理期限的判断,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确定。
通知的对象,应当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授权的代理人作出通知,如果仅向其他人发出转让通知,即使债权人知情,该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也不发生效力。另外,债权人在向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事宜之前应当充分考虑好相应的后果,否则一旦通知了债务人之后,再想撤回就难了,需要经过受让人同意才能撤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袁观红律师简介
袁观红律师现为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公司、欧科蕾公司、眼睛保护系统公司、小米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同方公司等商标类案件委托代理律师。具备丰富的诉讼及非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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