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含义是什么?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累犯、从业限制等条文都涉及“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那么,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
网友咨询: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含义是什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陈雪倩律师解答: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是指所判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它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缓刑不是刑罚执行完毕,而是刑罚不再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陈雪倩律师解析: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陈雪倩律师简介
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业务精湛,对各类法律法规及法理学有着较深的研究,办理案件精益求精,并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战经验,并以此为基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