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将债务相互抵销作为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企业破产法》将该抵销权运用在破产程序中,并进一步加以细化规定,建立破产抵销权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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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有什么规定?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武君律师解答: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武君律师解析:
债权人的身份应经债权申报、审查等破产程序方能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破产程序的认定,债权人才有权利主张抵销权。如债权人的身份未经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等程序予以确定,则其行使抵销权的主体条件不能满足,抵销权亦无法行使。
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已经无法得到全额清偿,因此如允许债权人行使一般抵销权,则获得抵销权的债权相当于全额清偿,这样就减少了破产财产,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有违破产法的平等清偿原则。因此在破产法中对一般抵销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武君律师简介
天津广播电视台“二哥说事儿”栏目金牌调解员
天津广播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嘉宾律师
天津广播电视台电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2019年获得天津市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优秀人民调解员
2020年首届电视人民调解员大赛复赛、决赛评委
2020年12月获得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2022年受聘为天津市河北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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