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后转让房产是否需要另一方到场?
由于夫妻的隐性共有仅在夫妻内部产生约束力,不动产权证书只有夫或妻一方名字,房屋交易过户时不需夫妻双方到场。
网友咨询:
离婚后转让房产是否需要另一方到场?
上海醇察律师事务所黄红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只在夫妻双方产生效力,登记机构无法审查,也无权判断不动产的权属。作为物权公示的方式,应以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的记载作为表面证据确定权利归属,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是否存在隐形共有人是交易相对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因此登记机构在登记时不必审查是否存在隐形共有人,只需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也可以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离婚协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判决确定不动产权利归属。
(一)对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只有女方的,属于单独所有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不需要求其前夫到场,只需女方和第三人同时到场即可办理转移登记,无需审查离婚协议书。
(二)对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是夫妻双方的,女方要求转移不动产给第三人的,必须夫妻双方及第三人同时到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先由夫妻双方一起到登记机构办理将共同共有转为到女方单独所有的转移登记,再由女方和第三人双方申请转移登记。
上海醇察律师事务所黄红律师解析:
对于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的,过户需要双方到场吗?
(一)协议离婚的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离婚财产分割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的本质是民事合同,在民政部门的备案仅能证明其真实性,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登记是生效要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二)诉讼离婚的
根据相关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持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单方就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黄红律师简介
黄红律师,合伙人主任律师,黄红律师在法院民商事审判岗位工作30年,历任民一审判庭民二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成员。从事律师职业6年以来,长期为客户包括众多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担任上海房地产商会首席法律顾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在30年的法官职业生涯中,审理案件及参与讨论的重大疑难杂症案件近万件,从众多的纠纷处置中积累了较多风险防控点,她不仅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所涉及的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合规管理、劳动争议、员工激励、危机事件处理等事项上有着成熟的处置经验,另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企业的重组、收购、企业的清算、重整中积累了较多的项目经验。她共带队参与了一百三十多个企业的改制、重组及清算等项目,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当地政府、企业、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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