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网友咨询:已孩子名义买房会不会算父亲一份呢?
已孩子名义买房会不会算父亲一份呢?
你好,以孩子名义属于孩子个人财产,与你们夫妻无关。
【相关知识介绍】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或者将子女列为房屋共同共有人,这是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也是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在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中,对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向来是一体看待,并不严格区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会出于种种的考虑,会在房屋上加上未成年子女的名字,还有一些较为富裕的父母,趁着手头有富余资金的时候,赶紧为未成年子女添置将来生活必要财产,将房屋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是,一旦父母因离婚发生纠纷而需要分割财产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很有可能会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我们从法律关系上去分析,发现这里存在的是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单独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财产如何处理?第二个问题是子女被列为房屋共有人时如何处理?
一、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对于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的情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实践操作上也遵循不同的法律依据。律师认为,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种种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这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的规定是有差别的。原因在于子女未成年时其行为的意思表示都是由其监护人确认的,有些甚至都不知道购买房屋的事实,而监护人本身就是房屋的出资人,因此,此环节缺少子女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的明确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此处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夫妻以子女名义购房时子女尚未成年,但是房屋分割时子女已经成年,是否可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操作?结合上海法院审判实践认为,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明确的意思表示,应以行为作出之时的意思表示作为考量,而不能进行后推。在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时子女没有能够表达知道是赠与并且明确接收的意见,因此该财产仍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或夫妻一方和子女两人,则该房产的权利人如何认定
对于这种情况,从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认为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或夫妻一方和子女两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房屋视为这三人共有的财产,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鉴于未成年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能会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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