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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申报债权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满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形。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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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补充申报有什么规定?
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李茂存律师解答:
补充申报债权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满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形。实践中补充申报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 申报期内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申报期限届满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申报期限内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部分债权,期限届满后向管理人补充申报遗漏债权。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组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 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李茂存律师解析:
补充申报债权的大概流程如下:
1. 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提供债权申报表、主体信息、债权计算清单、证据材料以及管理人认为需要债权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2. 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及审查,并向补充申报债权人收取补充申报债权费用;
3. 经过管理人审查后,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不予以确认,则无需重新编制债权表,也无需召开债权人会议,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原债权表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的,则需重新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4. 管理人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后,债权人会议对补充申报的债权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未达到法律要求的条件作出相应决议而视为没有异议的,管理人应撰写书面报告,向法院请求裁定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李茂存律师简介
十多年法律从业经验,专业、敬业。崇尚正义维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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