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分手后怎样分财产?
现在不少年轻人在恋爱后同居,在一起生活,这也是了解双方的一个过程。有的人同居一段时间感情稳定后,准备谈婚论嫁,而有些人则选择分手。在共同生活阶段,势必产生一些财产,比如汽车,甚至房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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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分手后怎样分财产?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马向律师解答:
以夫妻名义同居分手后财产按照共有关系处理。即使以夫妻名义生活,但双方之间的关系还是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按照共有关系进行处置。不过在分割财产前,男女双方要先确定,该部分财产是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财产的分配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出资额进行分配,出资额不确定为平均分配。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除了要考虑一方与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其它财产分割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马向律师解析: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做了明确的规定:未按《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事实婚姻的认定不能以同居时间的长短来判断,主要看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且时间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在此后发生的,都按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马向律师简介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代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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