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什么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
一般情况下如果他人进行借贷,这个时候是可以规定留置物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留置以及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物一般都是动产。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
四川力铮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解答:
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取回留置物:
一是主合同有约定,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债权人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此宽限期内履行了债务,债务人有权取回留置物。
二是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另行提供了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有权取回留置物。另行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第三人作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担保,只要被债权人所接受就可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有义务返还留置物。
四川力铮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解析: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使用权,而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包括保障留置物的安全、保障留置物的利益收取以及不为自己的利益而利用留置物等内容。留置权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要求留置权人对留置的财产予以妥善保管,但妥善保管实指传统民法中所称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考虑到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为自己的担保利益而非为债务人或者留置物所有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
不过,留置权人因其保管行为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因此,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当然可以被纳入被担保的债权之中。但这种费用应当得到合理限制。保管费用的开支以必要为原则,即为为留置物保全好功能无损所必要的保管费用的支出为合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杨东律师简介
杨东,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从事法院审判工作30年,担任庭长职务十几年,办理过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具有处理和协调各类法律纠纷的丰富实战经验。现为四川力铮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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