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公司强制清算的事由有哪些?
公司强制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在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自行清算出现显著障碍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特别清算程序。
网友咨询:
公司强制清算的事由有哪些?
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曲瑞雪律师解答: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2)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三)清算是公司终止很重要的步骤,也是必要步骤。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曲瑞雪律师解析:
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负有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诚信义务。为督促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清算义务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如因清算义务人逾期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清算赔偿责任在责任构成上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开展清算义务或不适当执行清算义务;
第二,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或债权人、股东利益的直接损失,如被清算公司有效资产的直接减损、公司债务的增加等;
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财产或债权人、股东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曲瑞雪律师简介
曲瑞雪, 2000年从事律师工作,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主任。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优秀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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