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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需要进行清算,并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法定条件的,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以启动强制清算。那么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怎么终结,如何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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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怎么终结,如何终结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王姿蓉律师解答: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
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规定: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王姿蓉律师解析:
清算赔偿责任在责任构成上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开展清算义务或不适当执行清算义务;
第二,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财产或债权人、股东利益的直接损失,如被清算公司有效资产的直接减损、公司债务的增加等;
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财产或债权人、股东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未解散或未进入清算状态之前即已经不能获得偿还,清算义务的未履行与债权不能获得偿还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则未尽清算义务人即便未尽清算义务,亦不构成所谓的侵权责任,且上述的赔偿责任以清算义务人积极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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