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符合什么条件?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是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则设置较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更为便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尽快结案。
网友咨询: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符合什么条件?
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解答:
小额诉讼程序的肯定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常见的纠纷类型为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2)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
小额诉讼程序的否定条件:
以下民事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发回重审的;
(7)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8)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9)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10)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11)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俞国锋律师简介
四年学习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六年实践积累了大量工作经验,2018年被桐乡市人民政府评为“2017年度法治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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