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人离婚躲债,债权人如何维权?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都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时有发生假离婚以逃避夫妻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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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婚躲债,债权人如何维权?
黑龙江宗邦律师事务所王雷律师解答:
夫妻的共同债务是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为了躲债离婚,债权人可以将离婚的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或者将其中具有还款能力的一方列为被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
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黑龙江宗邦律师事务所王雷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内期间,夫妻一方或是双方为了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共同生活经营目的所担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第一产生时间是在婚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目的要么是共同生活需要,要么是共同经营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被法院认可的共同债务有;婚内借款购买或者还贷共同生活的房屋,扶养子女所负担的债务,赡养老人所负担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治病等债务,为支付社会正当交往所负债务等,以及夫妻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就是说,在婚姻中,不是丈夫所欠的债务,妻子必须偿还,也不是妻子所欠债务,丈夫必须偿还。作为夫妻一方偿还范围仅限于共同债务内,超过这一限度,就属于夫妻一方所负之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雷律师简介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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