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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的空房需要交物业费。由于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住宅未居住、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租赁房屋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
网友咨询:
房子如果不住能不能不交物业费?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麦惠英律师解答:
闲置的空房需要交物业费。由于房屋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都已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不能以住宅未居住、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租赁房屋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业主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交,也可以起诉,但是不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麦惠英律师解析: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麦惠英律师简介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办理100余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独立办理多宗离婚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责任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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