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喂者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
投喂者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
网友咨询:
流浪狗咬伤人投喂者要不要赔?
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孙宗宇律师解答:
需要,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投喂者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只要是长期喂养流浪狗,那么流浪狗和这个喂养人之间就会产生一种特殊的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因此当他喂养的流浪狗去咬人时,如果找不到它的原主人,那么就由它的喂养人来承担责任。长期喂养的流浪狗咬人的,如果能够找到流浪狗的原主人或者饲养者的,则喂养者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流浪动物的关爱是美德,但法律是底线,违法违规者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表达爱心值得提倡,但是不能对他人造成风险。遇到流浪狗,可以将其送往专门的流浪狗收容所或者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其进行合法收养。
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孙宗宇律师解析: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的动物,是指动物原主人主动放弃所有权的动物。逃逸的动物,是指在原主人意志外丧失占有的动物。动物逃逸后,动物的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发生变化。逃逸的动物是指饲养人并不是放弃了自己的饲养权利,而是暂时地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孙宗宇律师简介
孙宗宇律师,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功底扎实,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执业过程中以“尚德、思辨”为追求,以“勤业、敬业”为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