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流浪狗撞电瓶车,饲养人赔3.5万余元
民法典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有什么,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友咨询:
Z驾驶电瓶车途经案涉路段时,一条狗从路左边往右边窜,撞到了原告电瓶车,原告躲闪不及、摔下、受伤、医治。Z报警。C在派出所承诺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支付了原告的挂号及拍片等费用。后因赔偿未能协商一致,诉请C赔偿各种损失76469.06元。Z能够获得赔偿吗?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辐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本案肇事狗是否为C饲养;二、Z所受伤害与狗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于焦点一,根据派出所协警证实,事故发生时,C向协警承认肇事狗系C饲养,C亦向协警承诺将与Z协商解决此事。C饲养的狗突然从马路上窜出,导致Z从电瓶车上摔下并且受伤,Z受伤与狗的行为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C作为狗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Z作为成年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驾驶电动车时理应对路上的突发情况有一定的预判力及应对力。综上,对Z的此次事故,Z、C各承担50%的责任,即35554.66元。
闫辐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闫辐律师,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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