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住宅上设定的为特定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对该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是指在他人住宅上设定的为特定自然人生活需要而对该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居住权合同。
网友咨询:
居住权合同的内容是怎样的?
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吴俊杰律师解答: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吴俊杰律师解析:
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材料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
申请人可任意选择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提出登记申请,窗口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受理,对申请材料全部进行电子化扫描,系统内部按电子流程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过程中,要重点对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登记,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等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实现即时办结。
居住权存续期间,居住权人不想住了,有权选择放弃居住权,并单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如果与房主协商一致解除居住权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申请。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房主或居住权人任何一方都可申请注销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死亡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主单方申请注销居住权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吴俊杰律师简介
吴俊杰律师,2019年加入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企行团队,系律所主任团队二代核心成员,团队主办律师。曾任职深圳基层党委委员,有丰富的基层服务和调解经验。擅长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