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搭车出了意外车主要负责任吗?
无偿搭车的现象一般定义为“好意同乘”,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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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出了意外车主要负责任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方菁平律师解答:
一、搭便车的行为只能适用于机动车辆,非机动车如电动车不适用相关规定;
二、机动车使用人不能向搭车人索要报酬,如果要求支付钱财和物品即为盈利行为,但搭车人赠与使用人的钱财或者物品也为善意无偿搭乘,适用上述规定。
三、搭车人的乘车行为必须经过车辆使用人的同意,未经过同意上车的不成立善意搭乘行为,出现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四、搭车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等危险行为的,仍然搭乘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方菁平律师解析:
无偿搭车的现象一般定义为“好意同乘”,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对于支付费用的同乘者,虽然机动车行使目的并非为同乘者个人,但是应当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则处理,造成损害,驾驶员和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司法实践以及相关解释,在下列情形下,无偿搭车人无权对司机或车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1、伤亡是无偿搭车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无偿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2、车主或司机对无偿搭车人的伤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也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方菁平律师简介
自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与人沟通,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现担任多加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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