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融资借款 >> 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分别有什么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融资租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那么,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分别有什么义务?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分别有什么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出租方。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二)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三)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分别有什么义务?”的相关内容,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承租人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