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那么,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二、地役权的性质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以上就是“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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