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行政诉讼 >> 在行政诉讼的案件中,谁负有举证的责任?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那么,在行政诉讼的案件中,谁负有举证的责任?
一、在行政诉讼的案件中,谁负有举证的责任?
关于行政诉讼中谁有举证责任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分析,具体如下: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由第三人提供证据。
3、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4、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5、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以上就是“在行政诉讼的案件中,谁负有举证的责任?”的相关内容,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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