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司法鉴定后,有哪些可以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那么,司法鉴定后,有哪些可以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
一、司法鉴定后,有哪些可以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哪些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1、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2、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3、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司法鉴定后,有哪些可以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的相关内容,有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情形的可以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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