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抵押权和用益物权能不能并存?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那么,
抵押权和用益物权能不能并存呢?
一、抵押权和用益物权能不能并存?
抵押权和用益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的。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举个例子,比如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银行就能享有对房子拍卖后钱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是:
1、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3、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
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三、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是:
1、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2、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3、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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