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五)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一、人身保护令怎样申请?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按照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但当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组织,如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可向法院代为申请。
(二)申请人身保护令,最好是书面提出;情况紧急时,也可口头申请。申请时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据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如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带有恐吓等内容的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
(三)对于紧急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诉中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根据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身保护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什么?
1、内容清晰、准确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具体住址;同时应当陈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原因,包括详细的事件经过、被申请人实施的具体暴力行为及后果。
2、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可提供如下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受伤情的照片;加害人施暴时的视频、录音;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告诫书及其他处理结果;受害人就医治疗的诊断证明、治疗记录、伤情证明等;受害人向工作单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的相关资料及处理结果;可以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