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做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做担保人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一、有哪些担保方式?
担保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特殊情形除外。
2、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担保人应当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所在地有居住场所。
3、担保人应当拥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4、担保人应当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5、机关法人不得为担保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6、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担保人。
7、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
三、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