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如何惩治“下迷药”行为?最高检:以性关系为目的可追诉强奸
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并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强调,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等严重犯罪处理;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
刑法上的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而下迷药、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等行为就属于使用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目的一般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所以一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的,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
强奸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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