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太惨!男子卖房第2天来了拆迁公告

太惨!男子卖房第2天来了拆迁公告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浙江男子陈先生通过中介出售了自己在宁波老江东的一套房子,刚和买家办完过户手续,第二天就看到了“拆迁公告”,陈先生后悔得直拍大腿,上诉法院要求取消这笔二手房交易。经审理后,鄞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浙江男子陈先生通过中介出售了自己在宁波老江东的一套房子,刚和买家办完过户手续,第二天就看到了拆迁公告,陈先生后悔得直拍大腿,上诉法院要求取消这笔二手房交易。经审理后,鄞州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

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都已经成立并生效,买家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陈先生也主动完成了过户手续,买家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那么就不能在交易完成后,任意毁约。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刘女士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陈先生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因此,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卖房  拆迁  征地拆迁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卖房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210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