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杀人恶魔劳荣枝,应当被判死刑
6月19日,从劳荣枝家属处获悉,劳荣枝代理律师正前往南昌,准备参加庭前会议。本周江西高院将召开劳荣枝案庭前会议,围绕程序性问题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劳荣枝案二审已恢复审理。
据了解,对于被杀害的七名受害人,具体是由法子英实施的杀害行为,那么劳荣枝会不会因此就被认定为从犯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对于七名受害人中的熊某、刘某、殷某,都是由劳荣枝将其诱骗到其住处后,再由法子英实施的杀害行为;所以说,她主动帮助法子英诱骗受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并不小于法子英,所以她应当也属于主犯。
死刑执行什么时候会出现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1、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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