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租客出租屋洗澡触电身亡,二房东被判赔偿31.5万
上海一租客郭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意外触电死亡,家属将房屋所有人刘某、王某和二房东严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郭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57万余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主刘某、王某应对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严某承担20%,郭某自身承担10%。
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赁合同关系中,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负有对房屋的管理义务,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在自己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对自己所有房屋的承租人人身安全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郭某是因热水器插触水排漏电导致触电身亡,而热水器属于出租房内日常使用的必要设备,房东刘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入住前热水器的安装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刘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热水器的安装者负有主要过错,对郭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70%。
本案中二房东严某之所以也要担责是因为,首先,《租房协议书》是郭某与二房东严某签订的,作为出租人应对房屋的安全隐患尽到注意义务,热水器本身不漏电,但热水器插头连接在拖线板上,也没有防水措施,且房屋本身的地线的接地电阻过大。作为二房东,严某对该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对郭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20%。最终法院判决二房东严某赔偿郭某家属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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