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砖块从天降 赔偿11万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曾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网友咨询:
2018年10月4日上午,Z从蒙城县望月小区C区17栋2单元西侧的无障碍安全通道上通过时,被高处坠落的砖块砸伤。现将17幢二单元二楼以上业主诉至法院。请求补偿原告损失。Z能够获得赔偿吗?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辐律师解答:
本案属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能认定M系涉案砖块所有人,M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担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砸伤Z的砖块为不常见砖块,其材质、形状、颜色等均与M家中一致,其余业主家中并未发现同款板块。根据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案件卷宗及各项经质证书证,并结合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经调查核实,足以认定案涉砸伤Z的砖块系M装修卫生间所使用的砖块,且案发时M家中正在装修施工期间,M没有举证证明系其他责任人所致,故Z损失应由M予以赔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闫辐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闫辐律师,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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