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快递员盗窃黄金首饰包裹,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6月13日,政和某快递公司员工周某某在分拣快递包裹时,对某珠宝店购买的黄金首饰包裹打起了主意,产生盗窃念头,于是将本不属于其派送范围内的该包裹与其他包裹一起装到自己的配送车上。在派送过程中,将包裹打开窃取其中两个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珠宝店收到快递后发现包裹内黄金手镯被盗,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快递公司监控,发现是周某某盗窃,将其传唤到案,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周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罗海华律师解答:
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安机关对周某某进行传唤,周某某主动到案,并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罗海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罗海华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律师执业证号:14502200810731247。籍贯湖南省湘乡市,柳州湖南商会会员,1996年定居柳州,在南宁铁路局(原柳州铁路局)工作至2007年2月,2007年3月起在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办理过大量诉讼案件,本律师被评为2013年—2014年度柳州市优秀律师,2018年评为柳州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专攻诉讼,本律师专业代理原告起诉、被告(被上诉人)应诉、上诉等,维护公平正义,本律师勤勉尽职亲力亲为办实事!主攻:离婚、遗产继承、借款欠款纠纷、交通事故索赔、刑事辩护等,担任政府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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