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在多条道路“碰瓷”数十次,四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碰瓷”现象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化。尤其是进入到21世纪以来,它的花样不断地翻新。一般操此种手法的骗子,均具有吸引路人驻足、与陌生人攀谈的本领。这种招术的表现手法有很多,其中使用得较多的应当算是“拾金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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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初,黄某、白某、袁某、曹某商议,以在道路上“碰瓷”的方式在北京“赚钱”。四人选择相对偏僻的双向车道进行作案,由黄某负责开车慢速行驶,等待后方车辆超车。白某、袁某、曹某三人则轮流配合,在对向道路假装跑步,当后方车辆超车时,以空水瓶砸击车辆发出声响,假装倒地,并指示超车车辆停车,以手臂受伤及扫码器损坏为由向车主索要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赔偿。
5月5日至5月11日间,黄某等人先后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西侧六环辅路、施园村桥东张台路、海淀区唐家岭路、马连洼西路、朝阳区双桥西路、大兴区左堤路、昌平区安四路肖村东、顺义区昌金路等地实施“碰瓷”,骗取徐某、赵某、毛某等48名车主共计人民币10.3万余元。公安机关根据被骗车主徐某等人的报警侦破此案,黄某、白某、袁某、曹某于5月27日被抓获。
黄某、白某、袁某、曹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顾奇誌律师解答:
白某、曹某人黄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道路上“碰瓷”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白某、黄某、袁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黄某、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黄某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白某、曹某、袁某有前科或者劣迹,依法酌予从重处罚。
顾奇誌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曾荣获台州市十大法援优秀案例第一名,曾在台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参与复议应诉工作。深受客户与同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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