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因琐事持铁锤将人砸死,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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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11时许,王庆国在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8211房间内,因琐事与在此暂住的被害人王某1发生争执,遂用铁锤多次猛击王某1头面部,致其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将王某1尸体抛至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京白梨大家族主题公园内。王庆国于2021年11月27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投案。
王庆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陈佳正律师解答:
王庆国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王庆国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前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王庆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罚。
陈佳正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浙江绍兴人,少校军衔,2013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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