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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3月0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8年6月22日23时许,张春亮伙同张某1、张某2、赵某1、施某、黄某1、刘某1、徐某、林某1、胡某1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南侧化石营村菜市场街,因故分别持木棍、铁管等工具对被害人刘某2及刘某3、李某1进行殴打,造成刘某2左肺破裂,左侧胸腔积血,躯干部及四肢部广泛软组织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李某1颅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叶局部脑挫伤,并致双某第8、9、10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致刘某3左腓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撕脱骨折,腰2、3右侧横突骨折,多发皮肤裂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张春亮作案后潜逃,后于2021年6月9日13时许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李集街派出所投案。

张春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苏瑞云律师解答:

张春亮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鉴于张春亮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几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张春亮之近亲属代为赔偿几被害人方并获得谅解,张春亮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苏瑞云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苏瑞云,女,三级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济南市优秀律师,金牌律师,多次被济南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服务标兵、优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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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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