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上班期间去厕所时被厂区货车轧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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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上班期间,从其工作的木板厂车间出来,准备去厕所时,被厂区院落内正在倒车的货车轧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
木板厂认为兰某在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其所受伤害是第三人倒车不慎造成,自称的“上厕所”也不属于工作原因,因此兰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构成要件。
那么,兰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杨啸宇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应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车间或厂房。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本案中,兰某去厕所的行为是一个人合理的、必需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其途经范围应视为工作场所。
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仅包括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遭受的伤害,还应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遭受的意外伤害。兰某所工作的车间内未提供厕所,包括兰某在内的所有职工只能去厂区院落里的公厕。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兰某所遭受的伤害确属工伤范围。
杨啸宇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杨啸宇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在职在读研究生,曾在本科院校任职多年,擅长以债权债务、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为主的诉讼业务、公司法律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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