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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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王冬、高崇阳、于加兴伙同韩文乐、杨文哲、张峰、张松、李立肥、陈海龙、穆永伟、王伟、张喜庆等人在北京鼎宇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内,给被害人刘某等人拨打电话,要求被害人将收藏物品带至公司,后虚构能帮助刘某等人将其收藏物品以高价拍卖的事实,骗取刘某等12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600余万元。
王冬、高崇阳、于加兴于2019年2月19日被查获归案。王冬、高崇阳、于加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鲁照聚律师解答:
王冬、高崇阳、于加兴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王冬、高崇阳、于加兴针对不特定的老年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依法均应从重处罚。
于加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鲁照聚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为苍生说真话,依法律辩曲直。让罪者公正,还冤者清白。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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