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秩序,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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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0日22时许,高超凡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38号北京珈苑大众洗浴有限公司内,因服务问题辱骂珈苑汤泉洗浴工作人员及负责人赵文学,后被赵文学等人殴打。高超凡遂纠集韩凯等人来珈苑汤泉洗浴,与赵文学协商被打一事未果。2018年4月21日1时许,高超凡伙同韩凯纠集姜峰,姜峰纠集陈洪亮,陈洪亮纠集张卫星、张某1、古某1等人,前往珈苑汤泉洗浴与赵文学、王涛、路朋等人聚众斗殴。其间,王涛持尖刀扎刺被害人古某1左臂、胸背部等部位,并踢踹其头部,路朋等人持铁棍殴打古某1,造成古某1右肺及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斗殴过程中,还造成陈洪亮重伤二级、张某1轻伤一级、张卫星、路朋轻微伤。
姜峰、陈洪亮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1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姜峰、陈洪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贾更全律师解答:
姜峰、陈洪亮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秩序,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
姜峰、陈洪亮系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故对二人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姜峰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古某1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
贾更全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6年至2004年军队律师(兼职),自2005年始从事地方专职律师,主要涉及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业务,恪尽职守,努力维护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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