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项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项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02月1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前科意思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

前科意思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以上职务。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

网友咨询:

2021年4月3日10时许,王春兰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张某家中,趁张某不备,将其存放于衣柜内的金手镯一个及金项链一条盗走后变卖。经鉴定,被盗金手镯及金项链(带吊坠)共计价值人民币24058元。

王春兰于2021年4月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某村被民警抓获。被盗金手镯及金项链(带吊坠)已起获并发还张某。

王春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周鑫律师解答:

王春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有即时将涉案首饰赠与王春兰的赠与意愿和赠与行为,且张某将首饰拿出展示后又放回原处,涉案财物的占有并未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被害人张某与王春兰间,不存在赠与的民事法律关系。

王春兰,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占有的涉案首饰拿取并进行变卖,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春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春兰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周鑫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刑事责任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5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956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