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劝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见义勇为;由于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导致损害结果扩大,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能成为阻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原因,不能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就认定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而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网友咨询:
2017年某日,Z与D看到F与C(F与C时年9岁)在竹林边打架,F占上风;Z与D见状前往劝架;Z过去拉着F的手,C随后离开;F开始打了Z并与Z相互拉扯。期间,Z头朝地向右前方倒在地上,接着向左侧翻转平躺在地上。随后,Z被120确认死亡。司法鉴定意见:“Z系升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形成,破裂、出血致心包堵塞死亡。情绪激动和轻微外伤是动脉瘤破裂的诱因。”经查,Z生于1964年,身故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一直在吃降压药和救心丸等。F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阶州(成县)律师事务所闫辐律师解答:
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争议焦点是特殊体质劝架者死亡的因果关系认定与责任划分。
1.劝架行为构成民法上的见义勇为。2.由于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导致损害结果扩大。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能成为阻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原因。3.在24号指导案例适用范围不明的情况下,适用公平、正义价值判断,综合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的强弱,过错的轻重等进行价值判断。
闫辐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闫辐律师,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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