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两人合伙入室盗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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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7日凌晨,周仕红与冯跃辉至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号,分别进入被害人许某、沙某、夏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将许某的钱包内人民币900余元、沙某的裤子1条及裤兜内人民币500余元、夏某的白色VIVO牌移动电话1部及女士挎包1个盗走。经鉴定,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654元。周仕红、冯跃辉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周仕红、冯跃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李启林律师解答:
周仕红、冯跃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周仕红、冯跃辉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二人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均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李启林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启林,男,律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执业以来,服务过很多人,专业素质过硬,解决诸多法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人所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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