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或由于人为的因素,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长繁殖和人类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响。)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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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上旬,陈某与邓某商量在袁州区某乡镇一块荒地经营浸泡铝灰的作坊进行牟利,由邓某负贵浸泡铝灰,由陈某负贵联系铝灰来源及销售。
抚州崇仁巴山小镇某铝厂曾老板以115元/吨的处置费用提供给张某380吨铝灰,张某将收集的铝灰存放在新余分宜城西工业园一个空旷的山脚下。12月上旬,陈某找林某联系铝灰货源,林某在明知陈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利将需要处置铝灰的张某介绍给陈某,并约定每吨收取5元中间介绍费。12月20日、21日、22日和23日,张某在明知林某、陈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四次运输380吨铝灰至陈某、邓某的作坊进行浸泡铝灰非法作业,其中运费由张某支付,并通过林某支付铝灰处置费11000元给陈某。
12月,陈某找到沈某联系铝灰货源,沈某在明知陈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江西某铝业有限公司负责铝灰处置的朱某介绍给陈某,并与陈某约定每吨收取五元的介绍费。12月22日,朱某作为江西某铝业有限公司负责铝灰处置的管理人员,明知陈某、沈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吨100元的处置费用将该公司产生的铝灰交给陈某处置,当天由陈某联系车辆将该公司93吨铝灰运至某乡镇铝灰浸泡作坊,陈某获得9300元铝灰处置费。
12月20日,陈某、邓某在袁州区某乡镇一山场非法倾倒、处置铝灰,2020年12月25日被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查处。5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朱健健律师解答:
陈某、邓某、林某、沈某、张某、朱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山场土壤和大气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了污染环境罪,应追究五人的刑事和赔偿责任。
朱健健律师补充: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人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房产、债权债务等纠纷处理,目前处理过的刑事案件都获得了良好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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