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剪刀伤害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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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晚,刘某、王某1、王某2与张某等人在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东干村红绿灯附近的重庆麻辣烫店吃宵夜。次日凌晨,安聪日、苏舍日和马某、韩某也来到店内吃宵夜。因苏舍日在开啤酒时不慎将酒瓶掉在地上,被张某等人嘲笑,安聪日、苏舍日遂产生教训张某的念头,随后安聪日到附近的明朗烟酒超市购买了一把红色手柄的剪刀回到店内。凌晨0时55分许,刘某与王某2等人乘坐出租车,张某坐上王某1的电动车准备离开时,安聪日持啤酒瓶冲出追上并殴打张某,苏舍日随即赶到与张某扭打,安聪日掏出剪刀扎王某1背部。刘某、王某2等人见状下车与安聪日、苏舍日扭打。安聪日在与刘某扭打过程中,持剪刀多次捅刺刘某致刘倒地。继而安聪日又追打王某2并用剪刀刺中王的腹部致其重伤二级。后安聪日逃离现场,苏舍日逃至重庆麻辣烫店内,被张某等人围殴致轻伤。经鉴定,刘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中左大腿致股动脉破裂后大失血而死亡;王某2的损伤程度已达到重伤二级;王某1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二级。安聪日、苏舍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宋军律师解答:
安聪日、苏舍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苏舍日所起作用小,系从犯,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安聪日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使用剪刀连续捅刺多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后果极其严重,又系主犯,应予严惩。鉴于安聪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况,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宋军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宋军律师于2008年毕业于湖南警察学院,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处理劳动工伤、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各类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具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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