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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捅刺他人屁股,造成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区别关键还是在主观方面。故意伤害致死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仅仅只是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故意。而故意杀人则完全不同,其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区别关键还是在主观方面。故意伤害致死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仅仅只是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故意。而故意杀人则完全不同,其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网友咨询:

敖艳芳与单某同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甘河农场十九队居民,二人曾有过钱款往来,后敖艳芳认为单某私自占有了其存放于单某处的部分钱款。3月29日9时许,敖艳芳经过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甘河农场十九队王某家时,看见单某在院内帮他人装化肥,敖艳芳便辱骂单某,单某也站在院内与敖艳芳对骂。之后敖艳芳走进院内,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捅刺单某臀部一刀后离开。单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敖艳芳向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农垦分局甘河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单某系因锐器伤致臀上、下动脉完全断裂出血而死亡。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敖艳芳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敖艳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陈国权律师解答:

敖艳芳持刀故意捅刺单某臀部一刀,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敖艳芳与被害人吵骂系偶发,从敖艳芳捅刺刀数、捅刺部位以及刺后的态度等情节看并无杀害被害人之故意,被害人的死亡亦在其意愿之外,故敖艳芳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敖艳芳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陈国权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热心法律公益,见长于刑事案件、劳动用工、婚姻家庭、各类侵权与合同纠纷案件;非诉讼领域擅长社会风险评估和法律文书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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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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