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用螺丝刀戳伤他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
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首先必须有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然后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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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王兴发之妻李某1和王某4之妻康某3发生吵打,后双方均住院治疗。次日,康某3之子王某1联系了一名叫王某10的人向王兴发索要医药费,王某10邀约人将王兴发截住索要医药费并将王兴发打伤,导致王兴发也到云南省会泽县娜姑卫生院住院治疗。王顺芳和其兄王某6到医院照顾王兴发和李某1并购买了螺丝刀防身。同年4月25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4与王某2、王某1、王某3以及被害人康某1、康某2等人到娜姑卫生院向被告人王兴发索要医药费,言语不和,康某1等人与王兴发、王顺芳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王兴发持铁棒将王某4、康某2、康某1的头部打伤,王顺芳持平口螺丝刀将康某1的左眼眶戳伤,康某2的右侧肋骨在打斗中骨折。王某4后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26日王顺芳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王某4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康某1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康某2右侧肋部损伤系轻伤二级。王兴发、王顺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荣婕律师解答:
王兴发、王顺芳持械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作案后,王顺芳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兴发致被害人王某4死亡,是主犯;王顺芳致被害人康某1轻伤,作用次要,是从犯,结合本案实际及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二人家属积极向被害一方赔偿人民币二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荣婕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荣婕律师,法律硕士,执业9年,执业于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民商事纠纷的处理,主要领域:婚姻家事、合同债务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为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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