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在火车上偷盗他人手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董合文于7月8日10时50分左右,持桂林至兴安北的G1502次火车票从桂林站进站候车。11时40分左右,当G1502次旅客列车到站时,董合文在8号车厢门外,将排队上车的旅客贺某放在裤子右边口袋里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112元的白色苹果iphone6手机盗走。民警在地下通道将被告人董合文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苹果iphone6手机。董合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天津赞然律师事务所赵天竺律师解答:
董合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董合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赵天竺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天津交通广播长期客座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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