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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热闹被群殴,打人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网友咨询:

王丁福与陈木兴等人在福清市威图酒吧门口殴打一名与王丁福有过节的男子时,陈某在一旁用言语挑衅陈木兴,被人劝开后,又捡起一块木板冲过去谩骂陈木兴。陈木兴遂伙同郑挺辉、王建龙、高凌旺、陈秋、王丁福、张明晗、薛贤海及林希泽、黄文浩、薛恩珠、余晨光等人围殴陈某。其中,陈木兴、郑挺辉及林希泽持械击打陈某头部和身体,林希泽除用木棍击打头部外,还用一块较大的石头砸陈某头部,王建龙持械击打陈某头部和身体并用拳头击打陈某头部,高凌旺持械击打陈某身体并用拳头击打陈某头部,陈秋、王丁福、张明晗及黄文浩、薛恩珠持械击打陈某身体,薛贤海用脚踢踹陈某身体,余晨光用手击打陈某上半身。凌晨4时许,陈某2在朋友家中死亡。经鉴定,陈某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陈木兴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侯玉平律师解答:

陈木兴、郑挺辉、王建龙、高凌旺、陈秋、王丁福、张明晗、薛贤海因琐事争执,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木兴、郑挺辉、王建龙、高凌旺、陈秋、王丁福、张明晗均持械积极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薛贤海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行为相对较轻,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薛贤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明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木兴、陈秋、王丁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凌旺主动缴纳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陈木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并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聚众斗殴罪和本罪故意伤害罪予以并罚。

侯玉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兰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经历近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曾任律师协会理事多年,2011年入选司法部优秀律师人才库,2013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值得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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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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