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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架致人轻伤被拘留,还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2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网友咨询:

2019年7月30日16时许,查某将其汽车停放在程某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镇庙××村××巷房屋旁边的公共区域洗车,引起程某不满。程某要求查某将汽车挪开未果,遂踢踹汽车,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查某的母亲汪碧华、二姑汪华清与程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抓扯、打斗。汪碧华使用一木质拖把、汪华清使用一塑料材质晾衣杆对程某进行打击,程某用手对汪碧华、汪华清、查某进行了抓扯。打斗过程中,汪碧华、汪华清致程某头皮裂伤,左环指中节指骨折,程某致汪碧华、汪华清、查某三人不同程度皮外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程某左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术后遗左手功能部分丧失构成轻伤二级。

汪碧华、汪华清因此次的打斗行为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百元的罚款,均已执行。汪碧华、汪华清还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解答:

汪碧华、汪华清共同故意伤害程某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汪碧华、汪华清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均积极、主动参与,其地位作用大致相当,不区分主从犯。程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般过错,因此,可以对二人减轻处罚。汪碧华赔偿了程某部分医疗费,可以酌情依法减轻处罚。汪碧华、汪华清因本案所涉犯罪行为已被天府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应在其刑期中予以折抵。

刘峰律师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主要从事非诉业务,招投标业务。诉讼业务包括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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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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