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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别人加害自己,将人杀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1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刑法上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在案件定性上公安、检察、法院常常出现意见分歧。主要是这两类案件在客观上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尤其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同时,如何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认定在理论与实践上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对案件正确地定性量刑。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刑法上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在案件定性上公安、检察、法院常常出现意见分歧。主要是这两类案件在客观上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尤其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同时,如何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认定在理论与实践上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对案件正确地定性量刑。

网友咨询:

4月6日上午,王绍民在西丰县工业园区辉山乳业厂区门卫房内与张某吃饭饮酒。二人交谈过程中,王绍民认为张某欲将其杀害,遂与张发生厮打,并使用厂区内的石块、铁锹把等物品,多次击打张某面部等部位,致张当场死亡。案后,王绍民离开现场,并经视频通话方式将其杀害张某一事告知朋友樊某。二人相约见面,王绍民随樊某返回现场。王绍民兄嫂从樊某处得知此事后先行赶到,并在王绍民返回后当场拨打电话报警,王绍民于樊某车辆内滞留,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将王抓获。

经法医鉴定:张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绍民为普通醉酒,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王绍民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罗璐璐律师解答:

王绍民酒后持石块、铁锹等物品多次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王绍民案后明知亲属报警后,留在现场,没有抗拒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罗璐璐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认真、尽责、诚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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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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