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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拉架遭嫉恨,被打身亡,打人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1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打架斗殴是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但是也会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法律的惩治。

打架斗殴是生活中常见的事情,但是也会付出相应的代价,受到法律的惩治。

网友咨询:

鹿邑县穆店乡关庄村村民陈瑞良委托本村村民陈志东建房。房屋建好后,陈瑞良以房屋存在问题为由少付陈志东部分工钱。2月24日晚,陈志东到陈瑞良家索要工钱,与陈瑞良、张氏夫妇发生争执、厮打。邻居陈志、陈某4等人拉架。陈瑞良夫妇认为陈志拉偏架,与陈志等人产生矛盾。同年2月28日下午,张氏之弟张善文酒后到关庄村质问陈志引起围观,后张善文被人劝走。17时许,张氏之侄张双超等人驾车赶到现场,张双超追问陈瑞良打架之事并骂人,引发孙亚利、孙光峰及张双超、陈瑞良、张氏等人与陈志及其亲属陈某4、陈某1、陈某5、陈某2、陈某6等人发生厮打。厮打中,张双超持木棍击打陈志头部致陈志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孙亚利持木棍击打陈某6头部致陈某6轻伤一级,孙光峰持木棍乱打。双方厮打还造成陈某4和陈某5轻微伤、张双超轻伤二级。孙亚利、孙光峰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张俊蛟律师解答:

孙亚利、孙光峰伙同张双超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方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孙亚利持械直接致一人轻伤、孙光峰持械参与打斗,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综合考虑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逃数年没有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张俊蛟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张俊蛟,男,取得全国法律资格A证,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很受好评。在诉讼案件中,为客户提供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制作详尽的法律文书,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并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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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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